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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俩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

日期:2018-04-27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147次 [字体: ] 背景色:        

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 俩被告人分获有期徒刑

日前,霞浦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孙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孙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44.88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被告人孙某从他人处转手经营“霞浦县甲电器经营部”,并聘请被告人陈某参与管理店铺、仓库等。2011年5月,被告人孙某搬迁该电器店并以被告人陈某为经营者到工商部门注册登记“霞浦县乙电器经营部”。2011年6月, “乙电器”与霞浦县经济贸易局签订了《福建省家电下乡销售网点销售服务责任书》,成为“美的”企业家电下乡销售网点后开始售卖家电下乡产品,并申报家电下乡补贴。2012年5月,为收集更多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所需的发票,被告人孙某又以章某为经营户,以“乙电器”店所在地为经营场所,在霞浦县工商局设立登记了霞浦县丙电器店。2012年7月,被告人孙某某又在霞浦县好万佳市场开一电器店,又以被告人陈某为经营户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了“霞浦县新甲电器经营部”,该店所售卖家电下乡电器,仍以“乙电器”名义申报家电下乡补贴。期间,被告人孙某、陈某在部分农户未购买相关家电下乡电器等情况下,采用冒用农户户籍信息、与员工潘某、吴某等人私自在农户身份材料上签字按手印、伪造家电销售记录、变造家电销售发票复印件等方式收集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材料。之后,主要由被告人陈某将上述申报材料送到霞浦县松城街道财政所审核,并领取家电下乡补贴款,所得补贴款项均由被告人孙某支配使用。截至2013年2月份,被告人孙某、陈某以“乙电器”名义先后向霞浦县松城街道财政所申报12批次家电下乡补贴材料,获得补贴款共计人民币1856508.06元。其中,已确认部分家电下乡补贴申报材料造假,共骗取国家补贴款达人民币320044.88元。

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7月26日,被告人孙某向公安机关投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孙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0元。

霞浦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方式,骗取公共财物达人民币320044.88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指控的诈骗数额有误,应予纠正。被告人孙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且在本院审理期间,退出部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协助被告人孙某骗取家电下乡补贴,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予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虽自动投案,但到案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认定为自首。辩护人林某关于指控被告人孙某诈骗493390.95元证据不足,应结合变造家电销售发票上的金额来认定诈骗数额及被告人孙某的行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符合事实和法律,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关于其对申报材料造假不知情及辩护人黄某关于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解、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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