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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抬藏品价格 骗取高额佣金:主管构成诈骗罪

日期:2018-03-06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56次 [字体: ] 背景色:        

虚抬藏品价格 骗取高额佣金:主管构成诈骗罪

本报讯 通过网站、杂志招揽客户,以天价假鉴定并允诺出售为诱饵,骗取多名藏友170万余元“服务费”。近日,宝山区法院以诈骗罪判处上海某艺术品销售公司主管刘某等六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不等,缓刑一年至五年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万元不等。

2015年12月,周女士无意中在某网站上看到上海某艺术品销售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的宣传广告,上面写着公司提供免费鉴定,并会在上海、香港、新加坡等地不定期举办展览拍卖会。手上正好有藏品需要出售的周女士心动了,找到广告中的电话打了过去,接电话的业务员很热情,很快便与周女士约定了见面详谈的时间。

两天后,周女士带着藏品来到了位于市中心某高档写字楼的销售公司,豪华大气的装修给了周女士一个很好的第一印象。随后,销售公司事业部业务副总经理汤某亲自接待了周女士。汤某看了藏品后表示,周女士的藏品价值4000万至5000万元,并将网上类似藏品的成交价给周女士看,汤某还建议周女士将藏品保守定价为4000万元。周女士觉得这个估价比自己了解到的价格高了不少,一时有点不敢相信。汤某看出了周女士的顾虑,当即便叫了公司“鉴定专家”张某过来鉴定,经张某鉴定,周女士的藏品确实价值4000万至5000万元。得到了“专家”的鉴定,这下周女士的顾虑也消除了,便开始和汤某商谈具体销售事宜。谈及服务费时,周女士觉得按藏品0.5%收取20万元服务费过高,而汤某则表示,这个服务费包括前期的鉴定、展览、客户沟通、出差等费用及保证金等费用,都是根据公司统一标准来的。周女士表示再考虑考虑,当天并没有和销售公司订立合同。

一个星期后,周女士突然接到汤某的来电,汤某告诉她,有个买家看中了她的藏品,价格也和之前的估价一样,最晚一个月之内肯定能成交,如果藏品到时候未成交,服务费公司会退还的。周女士一听,觉得机会难得,这个成交价可远远大于自己的期望值,再说,就算到时候没成交,汤某说会将服务费退还的,自己也没损失。于是,周女士再次到了销售公司,和公司签订了一份 《服务协书》,并支付了20万元服务费。然而,几个月过去了,周女士的藏品并没有如汤某所说销售出去,藏品也从未进行过展览和拍卖,周女士找汤某返还服务费,却遭到汤某的屡次推拖。

和周女士一样,季先生在2015年12月也和该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个《服务协议》,并为自己的藏品支付了10万元的服务费。2016年1月,季先生的藏品参加了该公司于环球金融中心举办的展览会,眼看自己的藏品即将成交了,但最终是成交失败。事后,季先生才得知,拍卖会上所谓的“买家”都是销售公司雇佣的“群演”而已。季先生果断向销售公司要求退还服务费,却一直得不到公司的确切答复。

除了周女士、季先生之外,还有40余名藏友也遭遇了同样的“套路”。刘某玉、汤某、范某、陈某、刘某、曹某管理的六个团队竟从这40多位藏友中收取了共170万余元服务费。2016年3月,刘某玉、汤某、范某、陈某、刘某、曹某被公案机关抓获到案。

宝山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玉、汤某、范某、陈某、刘某、曹某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不具备鉴定资质和不知藏品有无出售渠道的情况下,虚估藏品价值,虚构公司实力,承诺销售藏品,使被害人对合同标的、公司实力等产生错误认识,骗取被害人的合同款项,嗣后以举办虚假展览和拍卖会欺骗被害人,其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六名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并积极退出赃款,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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