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
【基本案情】
2008年5月18日,被告人杨丽涛为利用网络诈骗社会各界度四川汶川地震的捐款,在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和堪村9号暂住地使用自行组装的台式电脑,登陆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管理后台,将其本人篡改过的包含虚假募捐账户为“5.12四川汶川地震捐款”的消息连接至昆山市红十字网站上,致使网站管理员无法正常管理网站,昆山市红十字会网站被批关闭27小时。杨丽涛发布的虚假消息载明募捐账户名为庞世贤,账号为6222023602010819555。该账户有杨丽涛控制。至案发无募捐款汇入该账号。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杨丽涛的目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手段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应当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从一重罪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诈骗未遂,情节严重,才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杨丽涛犯诈骗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良性。而其犯破坏计算机喜新系统最的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于其所犯的诈骗罪。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种意见认为,杨丽涛的行为同时构成诈骗罪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属于牵连犯,应当从一重罪。由于杨丽涛诈骗未遂,情节严重,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高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法定刑,应以诈骗罪处罚。
【裁判理由】
同意第四种意见。
(一)侵入红十字会网站,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构成诈骗罪。
1996年的司法解释到2013年1月18日废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新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诈骗未遂的,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第二款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三)侵入红十字会计算机信息系统,篡改网页内容发布虚假募捐消息骗取他人财物行为应当按照“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