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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绑定他人银行卡消费 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日期:2017-12-20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15次 [字体: ] 背景色:        

偷绑定他人银行卡消费 构成诈骗罪被判刑

假装帮便利店老板申请办理网上可支付的银行卡,而后再套出老板的姓名、身份证信息、手机号码等资料,再将老板原有的招商银行卡绑定到自己的支付宝和微信里,从而套出老板卡里的钱款购买苹果手机和赌博。12月8日,经芗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林某和谢某均构成诈骗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和1年6个月缓刑2年,并同处罚金26000元。

林某租住在芗城区家芗0596小区6幢一住室内,因其经常光顾楼下一家便利店,跟店老板庄某也就熟悉了,平时购物时,林某若没带现金,就事后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汇款到庄某的招商银行卡里,从而知道了林某的银行卡账号。

由于想买苹果手机和赌博缺钱,林某便起了邪念,2015年12月10日晚,林某来到便利店,谎称可帮张某在网上申请办理网上可支付的信用卡,说这样可以更方便生意上的支付。庄某便将自己的手机交给林某拨弄,林某以申请网银需在手机上填写相关的资料为由,从而套出庄某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资料。林某偷偷将庄某的相关信息传给谢某,因此前就有过预谋,谢某早已准备了一张他人姓名的江苏移动170开头的“蜗牛卡”,根据林某提供的庄某信息和庄某手机的验证码,谢某在该170手机上安装注册了支付宝,林某也在自己的手机同时安装注册了微信,并将庄某的银行卡绑定到被告人的支付宝和微信上去。

绑定成功后,林某便通过自己注册的支付宝和微信轻松地取出庄某银行卡里的钱,从支付宝套取庄某银行卡的钱款共5笔合计21200元,从微信里套走2000元,所得赃款被林某用于购买两部6Splus苹果手机,两被告人各得一部,另外的赃款被林某用于赌博挥霍掉。

庄某发现卡里被套走2万多元,即向警方报案,但林某已在逃。

迫于压力,2016年10月28日,林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偿还庄某全部赃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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