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治病难报销 儿子“借名”来骗保 法院:该行为构成诈骗罪
父亲因没有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生病住院治疗无法报销,儿子找到一个与父亲名字相近的同村村民合谋,以该村民的名义办理父亲住院治疗手续骗领合作医疗费。9月2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结该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王某兵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王某政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王某兵、王某政共同退赔被害单位沭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经济损失17999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底,王某兵的父亲王某华患病在南京医科大学附属常州二院治疗,因王某华没参加“新农合医疗保险”,而王某政参加了“新农合医疗保险”。王某兵遂伙同王某政等人商议,由王某政持身份证办理王某华的住院手续,用“王某政”的名义让王某华住院以骗领合作医疗补偿费。后王某兵通过他人持注明为“王某政”的王某华医疗收据、诊疗病历等材料至时任悦来镇沟涯村的村书记处,让其出具王某政参加“新农合保险”及在常州医院救治的证明,后王某兵持村委会证明及其他相关病历材料向沭阳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骗取合作医疗补偿费17999元。
案发后,王某兵、王某政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王某兵已退出赃款1万元,暂扣于沭阳县公安局。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兵、王某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王某兵、王某政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正确,予以支持。王某兵、王某政共同实施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王某兵、王某政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王某兵案发后能退出部分涉案赃款,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兵伙同被告人王某政,用“王某政”的名义办理王某华住院治疗手续,骗领合作医疗补偿费,王某兵、王某政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共同犯罪概念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王某兵、王某政共同实施犯罪,符合共同犯罪概念,以共同故意犯罪论处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