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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实施酒托诈骗 一人见钱眼开参与

日期:2017-11-13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226次 [字体: ] 背景色:        

两男实施酒托诈骗 一人见钱眼开参与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判处犯诈骗罪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犯诈骗罪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犯诈骗罪的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实施“酒托”诈骗。随后,刘某某承租了东胜区某处一家酒吧。同年11月5日至11日,被告人曲某某在该酒吧内,以见面聊天为由,采用廉价酒冒充高档酒的手段,先后诱骗温某某、贾某某等40名受害人消费。被告人张某见钱眼开,帮助二人收取诈骗款从中抽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虽与全部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考虑其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两男实施酒托诈骗 一人见钱眼开参与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判处犯诈骗罪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零9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犯诈骗罪的被告人曲某某有期徒刑1年零10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犯诈骗罪的被告人张某判处拘役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2016年10月底,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经商量后决定实施“酒托”诈骗。随后,刘某某承租了东胜区某处一家酒吧。同年11月5日至11日,被告人曲某某在该酒吧内,以见面聊天为由,采用廉价酒冒充高档酒的手段,先后诱骗温某某、贾某某等40名受害人消费。被告人张某见钱眼开,帮助二人收取诈骗款从中抽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某曾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曲某某、张某虽与全部被害人在公安机关达成刑事和解协议,但被告人刘某某在五年内曾故意犯罪,不适用刑事和解程序,对被告人曲某某、张某法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刘某某考虑其在案发后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情节,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系多次诈骗,酌情从重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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