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诈骗罪,曾任隆尧县人大常委会一人被逮捕
不知道大家最近有没有关注国际上的新闻,日本的大选,印度缺席亚洲多边海上会议...国际政坛可以说是风起云涌。而这其中,有一条新闻却让鹿小姐觉得很是特别。以色列总理夫人以诈骗的罪名被检察院起诉了,这个新闻一出在以色列引起了轩然大波,也引发了大众的强烈热议。其中,人们讨论最多的就是总理这么有钱还要诈骗么?
无独有偶,近日在检察院官网上,鹿小姐也发现了一名以诈骗罪被逮捕的“大官”。我们先来看下检察院公布的起诉书。
看完起诉书我们可以知道,这位“大官”曾经是隆尧县人大常委的一员,在2015年的时候因为诈骗罪被逮捕。而这次呢,又因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那么,究竟咱们国家对诈骗罪是怎么定义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又是什么呢?下面进入法律科普时间...
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侵犯对象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释义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条文注释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受贿罪的两种情形:其一,索取他人财物,即索贿,是指行为人在公务活动中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包括向他人勒索财物。不论索取他人财物后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均应以受贿罪论处。在司法实践中,“索取”一般表现为公开索要和刁难性的暗示。其二,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指在行贿人主动提供财物时,行为人不予拒绝,而予以非法接受,并许诺、着手或者已经在公务活动中为行贿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中,许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许诺可以是直接向行贿人作出,也可以通过第三人间接作出。至于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兑现,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在收受贿赂之前、当时还是之后,均不影响本罪的成立。本条第二款规定了另一种受贿方式。回扣、手续费是经济活动中的一种交易手段,但并非所有的回扣、手续费都是正当合法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看到这里大家知道这两项罪名的真正定义了吧不管是诈骗罪还是受贿罪,都能跟钱挂上勾钱...真是万恶之源啊~
当然,说到这里大家最想知道的还是这个“大官”的真实身份虽然在起诉书里并没有提到“大官”究竟是谁,但是本着和“朝阳群众”一样八卦到底的心,鹿小姐还是找到了一点蛛丝马迹
据鹿小姐目前了解到的信息,这位“大官”很有可能就是曾担任隆尧县人大副主任一职的王景山,我们来看一下王景山的详细信息。
王景山,男,汉族,河北隆尧县人,1954年5月出生,北京农业机械化学院毕业,1978年入党,1976年参加工作。先后担任隆尧县城关公社管委副主任,大霍乡党委副书记、乡长,县委常委、科协主席等职;1989年任 1993年1月任宁晋县委副书记;1998年2月任隆尧县委副书记。多次获得模范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荣誉。(中共邢台年鉴(2003年版))
看完王景山的详细介绍,其中的出生年份和到隆尧县委任职的时间,都是和上面起诉中的日期相吻合的。
其实,早在之前的“一问责八清理”的行动中,王景山的事情就被通报了...
而在那次通报中,也提到了王景山骗取奖励资金1161万元和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而这么一来,貌似就和起诉书中的两项罪名不谋而合了。起诉中也是提到了王景山曾以诈骗罪被逮捕,这次也是因为受贿罪被起诉。所以,这个王某某是不是就是王景山呢?
当然,以上内容只是我们的推测,未经过证实。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事情不管是在咱邢台还是其他的地方甚至国家,都是屡见不鲜的。so,鹿小姐在这里提醒一句超俗气的话“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只要做了违法的事情绝对逃不过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