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冥币美元存银行涉嫌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骗子拿冥币充当美元
2016年7月中旬,一名女子到四川省遂宁市遂州北路一家银行存钱。由于该女子拿出的是美元,银行工作人员没有经过详细验证就将这4600美元纸币存入了银行。当天下午,该女子和一名男子来到该银行的另一个柜台,再次存入4500美元。银行到晚上进行现金入库时,相关负责人对外币进行检查发现,两人存的钱币有问题,于是立即报警。遂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及经开分局经侦大队立即介入调查。通过询问及银行的监控,两人承认之前的假币系自己所存,但问及假币的来源,女子和男子坚称是其朋友李某给的。随即,民警又将李某传唤至公安机关。据李某供述,假币是其从卖冥币的地方购买的。之后李某等人退还了其兑换的近6万元人民币。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新闻一出,网上舆论铺天盖地,有人觉得是银行工作人员失职,甚至引申到银行整体的渎职行为;有人觉得骗子最后退还了钱,可选择原谅甚至当做没有发生过该事;有人则怪罪于美元的防伪功能不强,技术含量不高。
但是,作为一名法律人,笔者不得不冷静思考现实的法律问题,笔者认为,该女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予以严惩,以儆效尤。
如今虽然案件仍然在办理中,但是笔者想向大家普及一下案件有可能涉及的罪名,那就是诈骗罪和盗窃罪。可本案到底是诈骗还是盗窃呢?又该如何正确区分对待呢?
涉嫌诈骗还是盗窃
首先,如何定义诈骗罪呢?刑法上对诈骗罪的定义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存在一个基本的构造认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诈骗罪有四大要素。一是客体要件: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也就是说,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其对象,也应排除金融机构的贷款,对于特种诈骗犯罪,因法条竞合关系,在适用时,应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适用法条。
二是客观要件: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第一步,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虚构事实与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第二步,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并在错误认识之后做出财产处分。第三步,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
三是主体要件: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是主观要件: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又该如何认定呢?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也有四大要素。客体要件是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是一般合法的所有权,例外情况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客观要件是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要件是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主观要件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对盗窃后果的预见;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盗窃罪的定罪量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盗窃罪已经取消了死刑。
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分
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活动中既使用了欺骗的手段,又使用了窃取的手段的情况下,刑法上一般的界限是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手段是欺骗,就应该定诈骗罪;如果起主要作用的是窃取,则应定盗窃罪,且窃取具有一定隐秘性。
还有一种说法,被害人是否陷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财产,是区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关键。笔者认为,“陷于错误认识”是成立诈骗罪的前提条件,是界定诈骗行为罪与非罪的一个要素。如果不是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处分自己的财产的,则相对人的行为根本不构成诈骗罪。
现在,让我们回到新闻中来,看一下新闻当事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呢?
把冥币美元当真美元存入柜台,毫无疑问是欺骗了银行的工作人员,使自己账户的资金陡然增加9100美元。这个行为,已经满足了诈骗罪的四个要素,即,当事人是在地摊上买的冥币美元,已经认识到这个钱不具有流通性,但是这个钱又和实际的美元非常相似,当事人是抱着非法占有的目的,瞒过了银行工作人员,让银行工作人员产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并自愿做出了财产处分,给银行造成了巨大损失,这种行为符合典型的诈骗四要素。
此外,很多人对通过ATM机把钱转走了这个行为的认定产生出疑惑,因为大家会认为ATM机不是人。但是,在笔者看来,后续的行为,即ATM机转账套现,这个行为是上一诈骗行为的吸收行为,即获得了诈骗行为的实际效果,非法占有了本不应该属于自己的钱财。即当事人利用银行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或者业务不精等原因将假币存入银行,使自己在银行的资产增加,然后通过ATM机把钱转走,这是一系列的行为,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犯罪主观意思,通过ATM机实现了将钱从银行转出至自己指定账户非法占有之目的,而且数额巨大,因此笔者认为,构成了诈骗罪的既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