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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套路贷”?为什么会以诈骗罪判刑?

日期:2017-10-05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165次 [字体: ] 背景色:        

什么是“套路贷”?为什么会以诈骗罪判刑?

2017年08月28日,来自《上海法治报》消息,原标题《一名律师成“套路贷”帮凶被判刑!上海高院释放“严惩”信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市高院副院长黄祥青通报了上海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的有关情况。当天,宝山、静安、奉贤法院分别对这四起涉“套路贷”犯罪案件进行了集中宣判,分别判处17名被告人十六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并处三十四万至四万元不等的罚金及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套路贷”犯罪案件属于新类型案件,第一次以“诈骗罪”判刑严惩。这几年在商事(经济)活中,出现了“校园”贷”、“裸贷”、“以房养老贷”、以及本次次报道的“套路贷”。

“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等等,实际上都是“套路”,“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追求高息不是目的。这一切都是都是“套路”,可以统统成为“套路贷”。

这种发展蔓延的结果,已经造成被害人辍学(校园贷)、自杀、唯一房屋被变卖等严重后果,成立当前社会热点、难点问题。

对于新型案件,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较多,处理难度较大。上海法院对套路贷的“严惩”“公判”,势必对目前各种贷款中的欺骗行为用刑事手段予以严惩和遏制。目前这种贷款诈骗犯罪的发展蔓延,不仅直接侵害被害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而且其中掺杂的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索款手段又容易诱发其他犯罪,甚至造成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等严重后果,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

什么是诈骗罪,与民事欺诈有何区别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俗的说: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而实施欺诈行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骗)→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上当)→犯罪嫌疑人取得财产(非法占有)→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财产被骗走)。

在商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有意隐瞒部分事实情况,夸大宣传,虚假包装,造成对方当事人误信,导致其利益受到一定损失,而从中获取较或更大利益的行为就是民事欺诈。常见的有:以次充好,以劣充优、虚假宣传等行为。

区分罪与非罪,这就需要专业的知识,专业刑辩律师可以帮你解析分忧。真正做到既不放掉一个犯罪分子,也不能冤枉一个好人。民事欺诈与诈骗罪最主要的区别: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

诈骗是空手套白狼,是建立在虚假培训的基础上的;而民事欺诈则是建立真实合法的培训基础上的夸大宣传、承诺,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是他们的本质区别。

比如我们要买一批羊毛衫,本来羊毛衫只含有50%的羊毛,但卖家宣传说含100%的羊毛,是不是这些卖家都应当以诈骗罪论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如果可以追究刑责,打击面可以无限广。要是虚假或不当宣传都可以构成诈骗罪,那个号称“每晚一度电”空调商就是中国最大的诈骗犯罪集团。

如果确实存在民事欺诈行为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

当大家看到“套路贷”、“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的时候,更多的想到黄世仁、杨白劳逼人卖女儿抵账。

“校园贷”、“裸贷”和“以房养老占房贷”等等,实际上都是“套路”,“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财产的借口,追求高息不是目的。这一切都是都是“套路”,可以统统成为“套路贷”

高利贷和上边的几种“套路”贷,还是有很大区别的。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行为。包括复利也就是利滚利,提前扣除利息等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就属于高利贷。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一律无效。在年利率24%—36%之间,付不付利息国家不干涉,索要也不支持。

这种体现了双方意思自治,借款行为本身及一定幅度内的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即高利贷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护,超过法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河南普丰律师事务所张献伟主任的冷思考:

目前各种“套路贷”存在虚增数额的名目不同,甚至约定以房、以物直接变卖抵债。被害人辍学、自杀、卖房抵债的现象触目惊心,已经形成社会毒瘤。必须要予以严惩和遏制。

“严打”和“专项整治”多为法律人诟病。

前一段电信、网络诈骗整治活动取得较好的效果,值得称赞。运动式执法,难免泥沙俱下,出现过正常的经济商事行为被刑事化。刑事处罚不是目的,仅仅是手段。

作为律师,一贯坚持反对乱世重刑思想。一切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希望各级执法部门既能充分认识“套路贷”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认真把握“套路贷”犯罪的主要特征,区分正常的民事欺诈和诈骗罪,高利贷和套路贷的区别。准确界定“套路贷”犯罪的性质,不一定所有的“有套路的民间借贷”都是诈骗罪。具体行为涉嫌其他罪名的,区别处理,能民事、行政处理就不能上升到刑事。

民间借贷要多加规范,指引才是正道。出事就依法严惩,犯罪化处理,这不是法治,还是人治!不能一出事,就彻底否定新型的商事活动、一棍子打死新兴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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