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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伪造公司骗取钱财 五人诈骗罪领刑

日期:2017-09-18 来源:诈骗罪律师网 作者:诈骗罪辩护律师 阅读:165次 [字体: ] 背景色:        

私刻公章伪造公司骗取钱财 五人诈骗罪领刑

安徽法院网讯 公司未注册,却私刻印章招收员工,在骗取药商的信任后,先是通过赊账的方式收购中药材,之后再低价销售套取现金,共骗取94家药商价值2869643元的中药材。8月14日,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诈骗案,五被告分别被判处十四年到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罚金,且责令五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2016年年初,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协商以向外地饮片厂供货的名义,通过赊账的方式在亳州市中药材市场收购中药材,再将收购来的中药材低价销售从而套取现金,且二人协商由被告人朱某某负责收购药材,由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没有注册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情况下,私自刻制印章并招收员工,在2016年4月至2016年9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亳州市谯城区包园三巷66号,使用安徽某某药业驻亳州市办事处的招牌,打着向外地中药材饮片厂供货的幌子,以赊账的方式在亳州市中药材市场大量收购中药材;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在药材市场收购药材期间,伪造了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与上海封滨饮片厂相关合同和文书后向其供货的药商出示,翻看,以便取得向其供货药商的信任。后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将收购的中药材低价销售;2016年9月份,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因拖欠药商货款金额巨大且无法偿还,便关门潜逃,现已查实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等人骗取94家药商中药材,总金额2869643元。

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与被告人朱某某系同庄亲友,朱某乙分别于2016年4月份,2016年5月份到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上班。并平均每月领取3000元的工资。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到该公司上班不久,便得知该公司没有到工商局注册,系打着向上海某某饮片厂供货的幌子以赊账的方式在亳州市中药材市场收购中药材,而后将收购来的中药材以低价抛售己获取资金。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明知以上情况,仍以帮助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对外宣传该公司收购来的药材全部发往上海某某饮片厂,且帮助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收购,转移和藏来骗取来的中药材。

被告人张某某与被告人朱某某系朋友关系,张某某于2016年6月份到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上班,其明知该公司没有注册,李某某,朱某某以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的名义,打着向上海某某饮片厂供货的幌子,以赊账的方式在药材市场收购中药材,然后低价售出的情况下,仍帮助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对外宣称该公司收购来的中药材全部发往上海某某饮片厂;在2016年7、8月份,因到安徽某某药业有限公司催要的药商较多,朱某某不便呆在公司继续收购中药材,被告人张某某受朱某某的委托,在朱某某不在公司时,由张某某以该公司老板娘的身份管理该公司的事务,负责接待,打发催要货款的药商,继续在药材市场收购中药材。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朱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2869643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应予以惩罚。被告人朱某甲、朱某乙,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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