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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科律师为厦门大学法学院讲授《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

日期:2016-07-11 来源:盈科律师事务所 作者:盈科律师 阅读:288次 [字体: ] 背景色:        

分所讯(通讯员 杨昔宁)2016年7月7日,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盈科全国职务犯罪预防与辩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中心执行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研究员(厦门)基地执行主任邱祖芳律师来到厦门大学法学院课堂,以自己丰富的律师实务经验为同学们讲授《法律实务课程》第三期《刑辩律师的职业伦理》。

上课后,邱律师先让同学们回答了在课前布置的作业,并进行了点评,以此作为对“律师”这一概念展开阐述的基础。邱律师直言不讳:律师的职业道德,与普通社会观念中的典型“好人”概念有所参差。在对律师这一职业的详细分解中,邱律师首先强调要注重律师的三大职业属性——社会性、政治性与经济性,并指出相较于其他属性,律师的社会化最能准确反映律师职业的本质;并且,律师职业的特殊性要求一名出色的律师对其所从事的法律所涉的其他学科专业知识,也应当要有较深的理解。

邱律师在问道同学们是否对法律抱有信仰时精辟地说道,我们需要信仰的不是法律,因为其仅仅是一种工具;我们要信仰的是这个社会的法治理念。邱律师一针见血地指出,在当下社会,不守法、不规范的现象比比皆是,法治的道路必然上下修远、其路漫漫。但首先,我们必须要树立起法治的理念,才有可能接近、实现法治的梦想。作为舶来品的现代法治理念既滥觞于宗教之中,在宗教信仰素来缺乏的中国社会,便难免会产生水土不服的阵痛之难。

在对律师的职业道德的分解阐述中,邱律师强调“律师的退出”对当事人带来的影响,尤其以美、日两国为例,指出极其专业化的律师以其行为实际剥夺当事人自治权的做法,是极为不道德、不称职的表现。

具体到刑事辩护律师的权利与义务,当下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少非法限制、剥夺律师权利的不规范做法,必须引起注意。而在对《刑法》第306条的理解上,邱律师不仅不认为这是所谓的“紧箍咒”,反应是在法无禁止即自由原则下律师的“保护神”。

对于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伦理的具体表现,邱律师则认为包含辩护人诚实义务、保密义务、消极真实义务等;在保密义务下,一个合格的律师应该避免将自己的业务经历随意作为谈资;而刑辩律师所要做的,就是将控方证据链条通过缜密的逻辑分析逐层剥开、找出破绽,最终令其断裂。邱律师强调,当下我国刑事司法中存在的许多问题,仍源自于我国证据制度的不完善;而在任何人不得自证其罪原则之下,刑辩律师没有绝对真实义务。当然,消极真实义务的遵守——诸如不主动去毁灭、破坏证据等,仍然是刑事辩护律师所应有的底线与准则。最后,对于侦查阶段的辩护伦理,从第一次会见直到整个侦查阶段,双方信任的建立极为重要。

由于时间的原因,邱律师并没有逐阶段地分析刑辩律师的职责与义务。但其深入浅出的讲解以及理论与自身实务经验的广泛结合、案例的灵活运用,都使得这堂课程精彩生动、令人回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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