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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别做信用卡犯罪始作俑者

日期:2016-06-28 来源:法制网 作者:刘勋 阅读:171次 [字体: ] 背景色:        

金融监管部门在强化执法监督的同时,也应该修改完善法律法规,让滥发信用卡的银行及其相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的《2015年度金融审判系列白皮书》显示:信用卡犯罪成高发、多发金融犯罪类型,占全市法院审结金融刑事案件的90.9%。据了解,信用卡犯罪不仅严重影响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而且引发其他类型违法犯罪活动。白皮书呼吁,亟须构建此类犯罪防范机制(6月21日《法制日报》)。

来自上海高院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上海法院审结信用卡诈骗案件1076件,占涉信用卡犯罪的89.6%,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又以恶意透支型为主。信用卡诈骗犯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这类犯罪既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造成侵害,同时也给银行以及与信用卡有关的人的公私财物所有权产生损害。依据刑法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从司法实践和法律规定不难看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主要受害人是发放信用卡的银行,而恶意透支行为会造成银行大量不良债务,进而影响金融秩序,削弱银行及市场抵御风险的能力。

毋庸置疑,恶意透支是信用卡诈骗犯罪多种情形中社会危害性最大的,发卡银行则是最主要的受害人。认真分析上海高院的调研报告之后,笔者认为银行作为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直接受害者,其自身对信用卡发放审查不规范是主要诱因。报道中指出,一些银行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数量,随意放宽申请人、担保人条件,简化申请手续,甚至为争夺客户资源通过中介营销信用卡,致使大量持有虚假身份证明、收入证明的申领人获准取得信用卡;一些银行资信审查流于形式,把关不严,致使资信较低或者不具备相应资信的人申领了信用卡,甚至申领到多家银行的信用卡,为犯罪埋下诸多隐患。其实对于银行发放信用卡不规范行为,很多使用信用卡的人都有真切感受,正如片面追求信用卡业务量,日常生活中各种信用卡推销司空见惯,完全颠倒了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地位。

银行滥发信用卡诱发信用卡诈骗犯罪,银行自身就成了始作俑者。银行滥发信用卡不仅会直接诱发多种犯罪,而且会引发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问题,例如信用卡透支会给使用人造成巨大的债务压力,使用人容易铤而走险选择违法犯罪的方式获取金钱来填补透支额度。再如那种以卡养卡的现象,使用人一旦资金链断裂就会形成多米诺效应,资不抵债之后不仅会诱发刑事犯罪,还会引发家庭矛盾。银行申领信用卡的大门不设防之后,原本因为经济收入有限不会成为某些侵财型犯罪受害人的群众,也有可能因为拥有可以透支的信用卡而被犯罪分子选中。

信用卡犯罪的高发频发不仅让始作俑者自吞苦果,而且可能让全社会为此付出代价,甚至直接制造了金融风险。如何有效治理银行滥发信用卡的现象,已经成为打击信用卡犯罪的关键。其实经验与方法都是现成的,只是银行在盲目追求利润的过程中选择性失明了。金融监管部门在强化执法监督的同时,也应该完善法律法规,让滥发信用卡的银行及其相关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可以让相关个人承担刑事责任。银行的相关工作人员滥发信用卡是对信用卡的管理制度进行侵害,同样会给银行的财产造成损害。而有些被恶意透支的款项是无法收回的,从法律上说,银行的相关个人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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