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12-09
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李某等人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精准推送虚假贷款APP实施电信网络诈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李某成立声通公司,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李某按照诈骗团伙要求编写自动应答话术并录入应答语音,根据诈骗团伙提供的电话号码筛选有贷款、买房、教育需求的对象,从江苏A科技公司、济南B科技公司购买VOS计费网络电话通话线路并充值话费后,利用“AI”语音机器人自动拨打电话形成语音和文本通话记录。诈骗团伙通过分析通话情况确定贷款意向强弱等级,并按照精心策划的自动应答话术套路,添加贷款意愿强的被害人微信等联系方式,推送下载使用诈骗团伙专门制作的虚假贷款APP。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APP会自动推送“办理会员”“缴纳解冻银行账户费用”“验证还款能力”等链接,被害人点击链接支付上述费用即被骗。经查,共有1437名被害人被骗取3586万余元。

为获取非法利益,陈某甲、张某明知李某帮助诈骗团伙做网络贷款推广,仍按照李某安排增加“AI”语音智能机器人,在线运行3000余台专门为“境外客户”服务,并管理境外诈骗团伙60余个微信群和50余个QQ群。偶某某明知李某为电信网络诈骗团伙提供帮助,仍提供本人2张银行卡供李某使用,帮助李某取现转移赃款154万余元。鄢某某、陈某乙按照犯罪团伙要求制作、维护“人人贷”“360借条”等虚假贷款APP。

另外,李某以每条0.03至0.5元不等价格向江苏A科技公司经理胡某、济南B科技公司技术人员赵某某购买从科技公司VOS计费平台导出的公民电话号码并出售牟利。鄢某某非法从网上购买公民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共103万余条并出售牟利。为逃避监管,李某以1800元每套的价格购买17套电话卡和银行卡,用于接收诈骗团伙支付的“AI”机器人租赁费,并在收款后乔装到ATM机取现。

【检察履职】

2020年5月22日、10月14日,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对李某等人以涉嫌诈骗、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请安顺市西秀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9日、10月20日,西秀区检察院先后对各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并继续引导公安机关围绕各犯罪嫌疑人地位作用、犯罪数额等侦查取证,全面查清诈骗犯罪链条、违法所得数额、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数量等事实。同年10月30日、12月18日,安顺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将上述犯罪嫌疑人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4月16日,西秀区检察院对李某等8人提起公诉,同时对胡某、赵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8月9日、2022年12月1日,西秀区法院判决李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五百六十万元;鄢某某构成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五万元;偶某某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百万元;张某、陈某甲、陈某乙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三年不等,并处罚金;胡某、赵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并处罚金,同时判令二人支付与罚金同等数额赔偿金,在市级媒体公开登报道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因偶某某在二审中认罪认罚,主动缴纳罚金,安顺市中级法院依法改判为五年零六个月,其余被告人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依法全链条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溯源个人信息泄露渠道和人员,对线路提供商等“内鬼”非法买卖、出售或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牟利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依法严惩。对明知是诈骗犯罪,相对稳定为诈骗团伙提供技术支持或特定帮助行为,已成为诈骗链条上固定环节的,以诈骗罪共犯追责。对明知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仍提供信用卡并帮助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严惩。

2.依法严惩打着“技术中立”幌子的犯罪活动。一些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受诈骗团伙委托,设计、开发虚假软件,成为诈骗团伙“重要帮凶”,不仅让诈骗犯罪更易实施、得逞,而且极大增加司法办案难度。对打着“技术中立”幌子为犯罪团伙开发软件或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检察官提醒】

申请贷款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官方平台,切勿从非正规渠道下载安装所谓贷款APP,谨防陷入贷款骗局。保护好个人信息,谨慎在网络公开身份、照片、声音、视频等,避免被犯罪分子反向利用、精准施诈。

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应依法合规使用信息网络技术,“技术中立”无法掩盖违法犯罪,必将受到法律制裁。正规运营的科技企业,也要高度重视刑事风险,对客户违反常理的需求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技术可能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要及时停止开发、确认项目风险,采取应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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