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5-21
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部分犯罪数额认定存疑,应将相应数额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周某波合同诈骗案——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部分犯罪数额认定存疑,应将相应数额从犯罪金额中扣减

一审: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5)丰刑初字第894号刑事判决(2015年12月16日)

二审: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刑终2号刑事裁定(2016年3月29日)

裁判要旨

合同诈骗金额系重要的定罪量刑事实,在认定时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程度。被告人辩称在案发前归还被害人部分款项,并提供相应证据引起合理怀疑,因被害人拒绝配合调查导致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应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相应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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