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1-26
欲觅一手货源 误加微信遭骗

 欲觅一手货源 误加微信遭骗

作者:如皋市人民法院 丁冬兰 白羽翔,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处理。

对于生意人来说,微信昵称相当于自己的一张名片,他们常常将自己的经营范围通过微信昵称来体现,比如“**窗帘”“**装修水电”“**二手车销售”……简洁明了,对推销业务很有帮助。然而,昵称的背后也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远程生意,受距离限制无法核实微信主人的真实身份,极易上当受骗。

家住福建的林某家中曾经专门做象棋子生意,2021年开始不再经营象棋子生意,林某随后到厦门打工。

4月初的一天,林某看到有人主动添加微信要求购买象棋。原来,因推销家中生意,林某微信昵称为“中国象棋大量批发”,这个新添加的好友姓余,家住如皋,想找其订购一批红木象棋棋子。

此时的林某明知自己无法提供余某所需的红木象棋棋子,但他假装与余某商谈,最终双方约定,余某先付1000元定金,林某负责准备100盒红木象棋棋子,待货备齐可以发货后,余某再支付剩余款项6130元。“生意”谈妥后,余某当即微信转账1000元给林某。次日,林某微信上告诉余某,货已备好待发货,让余某将剩余款项6130元转到其银行账户,余某按约打款。

收到余某款项后,林某第二天就花了3000多元买了新手机,又借给朋友2000多元,剩余的都花销掉了。余某迟迟收不到订购的红木象棋棋子,就微信询问林某有没有发货,林某要么找理由拖延,要么干脆不回复。

一段时间后,眼看收货无望的余某意识到自己可能被骗了,他向公安报警。被警察抓获后,林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林某的家属代为退还被害人损失。

如皋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林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综合其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林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官说法: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上述规定,当诈骗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时,即可能构成诈骗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状况,江苏省确定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一般分别为六千元以上、六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本案林某诈骗金额为7130元,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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