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30
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获刑

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获刑

厦门一建材公司总经理明知公司资金不足,却开出了82.3万元的转账支票,支票无法兑现后逃匿躲藏。近日,这名老总因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获刑。
  
林某是厦门一家建材公司的总经理,几年前他经营的建材公司出现了资金链断裂的情况。但是,林某在明知公司资金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开具4张面值共计逾82.3万元的转账支票给厦门一家钢贸公司,用于支付货款。
  
钢贸公司拿到支票后,按照合同约定,向林某交付了相应的钢材。但是,钢贸公司在支票到期日届满后,到银行办理转账时发现上述转账支票均为空头支票,无法兑付。
  
随后,钢贸公司向林某催讨钱款,林某已经关闭手机,逃匿躲藏。
  
林某不仅开空头支票骗人,还犯有合同诈骗罪。2010年10月,林某伙同李某(已判刑),以租车使用为名,分别与厦门市的两家汽车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骗得两部价值分别为17.2万元与20.7万元的小轿车,随后伪造了车辆相关证明文件,将两部车进行抵押借款10万元与13万元,并共同分赃。
  
经审理,集美法院一审认为,林某明知公司账上无足够资金,仍借口货款能够回收而开具82.3万元空头支票,受害单位相信其将来能够兑付支票,才继续履行合同并交付货物。事实证明林某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其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票据诈骗罪。另外,林某又伙同他人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财物,价值共计约37.9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
  
因此,一审认为林某犯票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其退赔经济损失逾82.3万元。
  
一审宣判后,林某不服提起上诉。近日,厦门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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