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24
人造美女、同时交往七男、诈骗17万余元,庭上梨花带雨一哭,七男均不忍指控

人造美女、同时交往七男、诈骗17万余元,庭上梨花带雨一哭,七男均不忍指控

七年前,我曾经承办过一起在婚恋网站交友骗婚的案件。女主角长得很漂亮,其用骗来的钱多次去韩国整容。当时媒体报道的时候,称其为人造美女。即使这样,也不妨碍多个被害人对其动了真情。

一女交七男

女主角从师范大学毕业后,先后在大连和北京从事移民顾问、媒体工作者、英语培训老师等职业,基本上都是临时性质,没有正式的劳动合同。当年,33岁的女主角在家人逼婚下,把自己伪装成20多岁的小姑娘,通过世纪佳缘等网站注册多个身份,三年间先后通过网络结识了男一号至男七号,并与大部分被害人发生了关系,并承诺与之结婚。

最开始,女主角化名后,通过男一号在网上发布的征婚广告与之联系。双方见面后,女主角自称是海淀走读大学代课教师,并称双方可以合作出书作为交往的一种方式,出书费用3万元,利润平分。就这样,认识一个月时,男一号分两次共给予女主角1.5万元。此外,女主角又称自己没钱交房租,让男一号给其送了4800元房租。在整个交往过程中,男一号还为女主角购买衣物、首饰、交培训费。一年半后,女主角化名李某某在水木清华网上与男二号结识,双方一直断断续续交往,交往了近三年。

2006~2009年3月间,女主角又化名通过网络结识了男三号、男四号、男五号。在与上述三名单身男性交往不久,女主角便分别与三人发生了性关系,并分别承诺将在2009年年底或2010年春节期间与其结婚。

2009年4月,女主角以购车为名从男四号处索款。男四号将6万余元交予女主角。后女主角因故未买车,称该款用于给自己母亲治病。5月,男五号带女主角至香港旅游并赠送其一条白金项链。6月底,女主角查出怀孕,分别对男四号、男三号和男五号谎称为其怀孕并称系宫外孕,以做人流手术和治病为名,分别于7月1日、7月2日向上述三人索要手术费和治疗钱。其中,女主角从男四号处得款1.9万元,从男三号处得款4万元,从男五号处得款1.5万元。之后,女主角陆续以治疗妇科病、整容为由向三名被害人索要钱款,并分别与三名被害人保持同居关系。

2009年12月,女主角与男六号通过网络相识后,承诺将在2010年春节与男六号结婚。12月,女主角虚构要去韩国整容,向男六号索款3万元。女主角于2010年1月办理赴日本旅游手续,但未将此事告知上述各名男子。

男三号发现女主角手机中的暧昧短信后,即与短信中的手机号码持有者男四号取得联系。男三号、男四号互相了解后,发现女主角采用虚假身份同时与两人交往并索要钱款的情况,进而报案。公安机关将女主角抓获时,其正跟男六号交往,同时又查明女主角使用的车辆是男五号所有。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将本案录制为法制节目,又有男七号等人根据节目报案曾被女主角以同样手段诈骗,并辨认出女主角整容前的照片。

诈骗七男17万余元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与女主角的对话让人唏嘘不已。

侦查人员:你为什么同时与这么多人交友?

女主角:我同时与这些人交往,矬子里拔将军,不成的人我也会给一个交代。

侦查人员:你为什么又向这些人要钱?

女主角:我想和他们交往,要了钱后如果吹了我又不会吃亏。

侦查人员:你想过没有,这些男人为什么会给你钱?

女主角:我有点儿才气,学历也高,也会做事。这些男的认为我会嫁给他们,我也付出了身体,这些男的相信我,完全信任我。

女主角的父亲则表示,女主角岁数大了,家人希望她快点儿结婚。“具体找什么样的人,她定,我们不管。我们就催她赶紧结婚就行。她从小就是个好强的孩子,工作后自立性强,非常孝顺。她出这事也可能是我们老两口逼她结婚造成的,我至今不相信她会出这事。”

2010年10月21日,检察机关审查认定被告人女主角向被害人男三号、男四号、男五号承诺结婚,借此骗取被害人信任,以宫外孕手术、治疗妇科病、买车等理由,诈骗被害人钱款共计17.1万元。

痴迷的被害人

起诉后,几个被害人都表示要出庭指控女主角的罪行。最终,男四号、男五号出庭。开庭的时候,女主角素颜,丸子头,运动装,一点儿都不像37岁的人。法官问女主角跟男四号之间是什么关系,女主角说本来想跟他结婚的,还时不时梨花带雨哭了起来。看到此情此景,男四号当庭表示只想追回经济损失,但不希望追究女主角的刑事责任。问到男五号跟女主角的关系,女主角更是坚定地说就是想跟其结婚的。

由于被害人是分别出庭作证,不是同时到庭的,所以,女主角每次都用同样的招数对待不知情的被害人。作为公诉人,我曾提醒被害人,上一个被害人也是被这样回复的。但面对女主角的泪目,被害人均不忍心指控。男五号更是表示自己从未就此事向司法机关报过案,其与女主角之间是恋爱关系,其自愿给予女主角钱款,不向女主角追偿。

我发表公诉意见时提及,直至今天的庭审中,女主角仍不能真正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仍然在以丑为美,编造各种借口为自己脱罪。但公诉人也注意到由于事后其父母已经代为退赔大部分钱款,被害人的钱款损失基本上可以得到挽回,鉴于本案事实、情节,建议判处其4~6年有期徒刑。最后,我还当庭谈道:“被告人,公诉人为你感到非常惋惜。你作为一名受过高等教育的女性,理应以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通过正当途径在社会上获得立足之地、赢得他人尊重,这也是你的父母辛辛苦苦将你抚养成人的希望所在。但你却将自己的‘聪明才智’放在了周旋于各个异性之间,通过丧失道德乃至违法犯罪的手段满足自己的虚荣心、谋取不义之财,实属不应该。这不仅辜负了亲人对你的厚望,也给他人造成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伤害。希望你能真正认识到生命的价值和青春的宝贵,不要在狗苟蝇营中虚度时光。”

2010年12月14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女主角诈骗男七号、男四号的犯罪事实成立,认为男五号当庭明确表示在交往过程中女主角并未实施诈骗,其自愿给付并不要求偿还,故对该起事实不认定为诈骗。最终,以诈骗罪判处女主角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00元。

辨析

男女交往过程中的附条件赠与与诈骗行为

认定本案是被害人的单方赠与还是诈骗犯罪,关键不在于被害人是否“自愿”处分财物,而在于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欺骗行为,这一欺骗行为是否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包括陷入或者继续维持处分财产的错误认识)。如果他人知道真相将不处分财产时,导致他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便是欺骗行为。女主角既就结婚这一将来的事实进行了欺骗,又就宫外孕、买车等这类现在的事实进行了欺骗。如果各被害人当时知道女主角既不存在与之结婚的意图,又没有宫外孕、所怀胎儿也并非自己所致,显然是不会按女主角要求给付财物的。因此,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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