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7
经济犯罪事务部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批捕案件

YK案例|经济犯罪事务部又成功办理一起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批捕案件

继2016年12月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经济犯罪事务部李朝春律师成功办理一起曹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批捕案件后,经济犯罪事务部程恒贵主任、李朝春律师又成功办理一起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批捕案件。本案充分利用批捕前的“黄金辩护37天”,辩护律师多次前往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并积极与案件承办人沟通,以便查清案件事实;经济犯罪事务部还特邀华东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何萍对本案进行指导。结合何教授对本案定性的专业法律意见,经济犯罪事务部积极组织案件专题研究,最终在批捕阶段获得检察院对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认可,实现了不批捕的良好结局,钱某与家人喜得团聚,从而赢得当事人的高度赞誉。

2017年3月15日,钱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上海市某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钱某被刑拘后,其父亲于2017年3月22日找到盈科上海经济犯罪事务部,并委托部门程恒贵主任和李朝春律师作为钱某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辩护律师为详细了解本案的事实真相,立即前往看守所会见钱某,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承办警官沟通案情。

据调查,该案是一起由经济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钱某自1990年起在部队服役,1994年退役后在上海自谋职业从事家装建材销售,生意做得风生水起。2005年底,钱某以其经营的公司和某家装网进行合作,并签订了合作协议。2015年10月,因经营问题和某家装网终止合作,钱某的公司也停止运营,员工被迫解散。合作十余年来,钱某经营的公司先后向某家装网缴纳各种费用逾千万元,但停止合作后和某家装网账目却未结清,虽双方协商以钱某公司仓库的数百万元库存产品用来抵债,但因仓库遭到强拆,导致库存产品大部分损毁,部分库存产品被员工抵扣工资,最终双方协商未果,后钱某转行到其他地方做生意并更换联系方式,导致某家装网无法联系钱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以涉嫌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

辩护律师会见钱某后,深切感受到钱某对自由的渴望以及其在家庭经济来源中的重要性,且其家里上有老下有小,母亲年迈多病,女儿即将高考,若对其长期羁押极有可能使一个家庭丧失生活的希望,而且也会影响其女儿的高考。辩护律师向犯罪嫌疑人钱某分析可能被认定为涉嫌合同诈骗罪的原因使其能够吸取教训的同时,积极与公安机关承办警官沟通,表明辩护律师对案件定性的异议并申请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未予批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无论案情多么复杂的案件,侦查机关必须在30天内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检察机关应当在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由此可见,辩护律师逮捕前辩护的时间也就在这37天之内,故而有人把批捕前的37天称为“黄金辩护时间”不无道理,这37天能决定一个人有罪还是无罪、羁押还是变更强制措施。考虑到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审查期限只有7天,在这么短促的时间内,只有获得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钱某才将被释放,此阶段辩护律师提出证据充分、说理透彻的辩护意见显得尤为重要。经济犯罪事务部对该案高度重视,组织了专题研究,并邀请何萍教授作为专家顾问对本案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部门孙婷律师、仝明丽助理参与了法律意见书的起草,辩护律师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了一份《关于钱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建议检察机关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法律意见书》,检察官在阅读法律意见书并全面查阅案卷材料、提审钱某后,对于该案的证据是否符合逮捕的条件有了一个全面、客观的认识,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法律意见,于2017年4月21日作出了不予批捕的决定,钱某当日走出了看守所的大门。

本案成功之处在于辩护律师积极与当事人沟通并主动与案件承办人联系,敏锐发现案件的疑点并善于抓住时机,乐于邀请学界专家参与理论的探讨,并善于发挥部门团队成员的集体智慧,从而在赢得当事人高度信任的同时,也获得检察机关对辩护律师法律意见书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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