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13
ETC缴费出现异常 驾驶人因诈骗罪获刑 这是什么情况?

【以案说法】ETC缴费出现异常 驾驶人因诈骗罪获刑 这是什么情况?

申办ETC过程中

由于银行实际登记车辆类型错误

导致登记车辆在高速公路ETC通道

缴费出现异常

在明知存在少缴费的情况下

一直未上报

驾驶人最终因诈骗罪获刑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案情回顾

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赵虎、李龙、胡杰三人承包了一辆大型客运汽车进行经营活动。为方便通行,赵虎等人向银行申办ETC,但在办理过程中,由于银行工作人员登记失误,将该客运汽车由37座的三类车登记为7座以下的一类车,导致赵虎等人所办理的ETC通道自助缴费卡出现漏收通行费情况。

未办理ETC以前,赵虎等人每次单边的高速通行费都是300多元,但办理了ETC以后,第一次通过高速路口时,收费电子显示屏上显示高速通行费只有100多元,银行的扣费短信也提示只扣除高速通行费100多元。在明知存在少缴费的情况下,他们并没有及时将漏缴情况上报有关部门处理。

三人认为:自己一没有造假,二没有坑蒙拐骗,只是占了便宜而已,出问题也是银行的问题。因此他们不仅没有去更正信息,反而继续隐瞒并使用该ETC卡。

截至案发,被告赵虎等人数百次使用该卡通过高速路关口,共计少缴高速路通行费人民币105162元。直到在一次高速运管部门的临时检查中,检查工作人员发现了赵虎等人所驾车辆收费明显不符合标准,才导致案发。

最终,赵虎、胡杰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00元,李龙因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5000元。

律师说法

相信不少朋友会问一个问题:错误出在银行,是因为银行在车辆信息登记过程中登记错误才导致漏缴费用情况的发生,为什么赵虎等人会构成诈骗呢?并且ETC是机器,也不可能成为被骗的对象啊!

首先,我们必须要了解诈骗罪的概念: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以上标准的行为。

本案中,赵虎等人没有使用假的行驶证等证件去偷逃过路费,并且是银行工作的失误导致车辆登记信息的不符,因此赵虎等人的行为必然不是虚构事实。然而,赵虎等人的行为属于典型的隐瞒真相,因为ETC的收费信息显示以及扣费提示短信都能表明赵虎等人从第一次扣费开始就知道漏缴过路费了,如果要继续使用这张ETC卡,就有义务去告知并配合高速管理部门更正车辆登记信息。事实表明,他们不仅没有上报相关部门配合更正信息,而是将该情况隐瞒并继续使用异常ETC卡。

其次,ETC收费系统只是一个机器,从严格意义上来说,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的对象,但是机器背后的“人”却因为被告等人的行为被骗。赵虎等人隐瞒并持续使用与车辆类型不符的ETC卡,给国家高速管理部门造成十余万元的损失,实际上等同于诈骗了高速管理部门,构成诈骗罪。

考虑到赵虎等人在案发后及时进行了退赃并且认错态度诚恳,并且银行的失误是本案的起因,最终法院对他们判处了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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