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0-09
冒充北影女神“骗取”1200万,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冒充北影女神“骗取”1200万,为什么不构成诈骗罪

今天七夕节,律所小美女旺佳妹妹愤愤不平地说:明明是乞巧节,怎么都过成情人节了。

嗯,作为单身狗,她说得很有道理。

为了排解她内心的愤恨,我决定在七夕节来一发丧(gan)心(de)病(piao)狂(liang)的奇葩案例,祝各位情人节快乐。

案情简介:

2014年初,27岁方某在酒吧偶遇一位妙龄女子李某,李某自称“北影毕业”、“签约华谊”的模特。方某对李某一见钟情,两人迅速打得火热。在两人相识一年时间里,方某多次与李某在外地幽会。作为一个已婚男人,方某为了讨李某欢心的唯一手段就是汇款。从2014年4月开始,方某不断向李某汇款。截至2015年1月份,方某家人发现,方某共向李某汇款总额1200多万元。

在方某母亲和妻子的强烈要求下,方某遂于2016年6月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赠与的1207万元。

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李某委托律师承认确实收到了方某1207万,但她不承认是诈骗。2014年初双方相识后,方某自称单身、官二代、家里非常有钱,鼓动自己大量购买奢侈品,对自己处处关心爱护。经过一段时间的相处,她才同意与其确定男女朋友关系。她不知道对方结过婚。给钱都是方某主动要求的,微信证据里都有。双方对于买房买车确实有过协商,但也是基于双方要协商结婚,不是诈骗。

就在两人的官司不可开交的时候,一个出人意外的事件发生了。方某被警方刑事拘留,涉嫌罪名是介绍容留卖淫。原来李某只有初中文化,她在互联网上称自己为北京电影学院毕业,是上海华谊集团的工作人员,其职业是演员、模特等等信息都是虚构的。据此,方某律师认为李某虚假宣传行为诱使了方某的不道德包养,其行为是一种诈骗。

最后法院认为:方某在配偶不知情的情况下,单独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李某,超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分,是一种无权处分行为,事后亦未得到方某配偶的追认,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方某对李某的赠与行为应属无效。而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收取方某的异常汇款后消费无度,理应对自身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应当向方某返还1207万元。

本案的民事部分已经判决,李某也将向方某返还不道德的受赠款项。但是,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呢?李某是否应该对自己不道德的受赠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呢?

笔者认为,本案中李某尚未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李某是否构成犯罪则要看方某是不是基于李某虚构的信息形成了错误的认识,而基于错误的认识向李某支付了钱物。

本案中,虽然李某在网络上虚构了身份信息,在与方某相识之初也利用这个虚假的信息引起了方某的注意。但是,在方某与李某的交往中,方某是基于对李某的感情冲动下向李某赠送钱物的,虽然是一种非理性的行为,但确无证据证明是李某利用了虚假的信息进行骗取,方某的行为仍然是一种民事上的自愿行为。因此,民事上李某虽然有返还受赠钱物的义务,但在刑事上并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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