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9-16
合同诈骗案件裁判规则大全

合同诈骗案件裁判规则大全

实务难点1:业务员冒用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违规收取货款的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以先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他人与其继续签订、履行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务难点2:合同诈骗罪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裁判观点: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应当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既要避免单纯根据损失结果客观归罪,也不能仅凭被告人自己的供述,而应些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实践中案件情况复杂,对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行为、对取得财物的处置情况、事后态度等方面情况,加以综合判定。

相关案例: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吴联大合同诈骗案(判决时间:2002年3月12日,二审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实务难点3:通过欺骗手段兼并企业后恶意处分企业财产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以欺骗方法对集体企业实施“兼并”,恶意处分被兼并企业的财产并据为己有,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特征,应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实务难点4:以签订出国聘请顾间协议书为名骗取他人钱财行为的定性

裁判观点:合同诈骗罪是从诈骗罪中分解出来的罪名,属诈骗类侵财犯罪,具有诈骗犯罪以骗取财的基本构成特征,两罪的关系是特殊与一般的关系,当某一行为同时既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又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时,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关于“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就不能再按照诈骗罪论处,而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要求,定合同诈骗罪。

实务难点5:承运过程中承运人将承运货物暗中调包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观点:盗窃罪和诈骗罪的本质区别在于被害人对财物是否有转移占有的意思和行为,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否基于被害人产生的错误认识,并以此进行了财产处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进行的调包行为,是认定盗窃罪还是诈骗罪,关键要看被害人有无转移占有财产的意思和行为。如有则成立诈骗罪;如无则成立盗窃罪。

实务难点6:以许诺让他人承揽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还是诈骗罪?

裁判观点:以许诺让他人承揽虚假的工程项目为诱饵骗取钱财的行为,由于没有利用签订、履行合同的手段,不构成合同诈骗罪,而构成诈骗罪。

实务难点7:伪造购销合同,通过与金融机构签订承兑合同获取银行资金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因合同到期无力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遭受巨额财产损失的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观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伪造购销合同,骗取银行与担保人、反担保人的信任,以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获取银行资金后,因合同到期不能偿还银行债务而逃匿,致使反担保人代为偿还债务,侵害了反担保人的财产权益,应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务难点8:挂靠轮船公司的个体船主,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以次充好的方式骗取收货方收货并向货主足额支付货款及运费的,该行为如何定性?

裁判观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承运合同过程中,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实务难点9: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是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还是挪用资金罪?

裁判观点:以公司代理人的身份,通过骗取方式将收取的公司货款据为己有,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

相关文章阅读